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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任性超排屡禁不止 亟待多部门与公众合力督查

2016-03-16 13:58:11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小晴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雾霾阅读量:51031

导读:“遮天蔽日”雾霾之下,仍有许多企业“任性”超排。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遮天蔽日”雾霾之下,仍有许多企业“任性”超排。环保督查将违法企业散煤污染、热企“犯规”、“惯犯”企业等一连串问题“揪”出,部分行业企业被曝光严惩后却仍难改变现状,亟待多部门与公众合力监督整改。
  
  

企业任性超排屡禁不止 亟待多部门与公众合力督查
  
  按理说,“史上严”的新环保法悬于企业头顶,环保部督查力度不断加大,公众与媒体监督热情极高,企业应该没有胆量“任性”超排,但仍有部分企业不知悔改、照旧排污。比如,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县、呼兰两地子公司接连违法不达标排放,被环保部连续两次进行通报。
  
  有报道称企业“任性”超排有三个特点:一是小企业散煤污染问题集中;二是供暖企业成为“重灾区”;三是部分企业成为“惯犯”。虽说这些企业“任性”超排各有各的原因,甚至某些企业超排似乎有些无奈,但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有一个共同原因是监管不严、处罚太轻,等于是变相纵容企业“任性”超排。
  
  这样的现象不是个例,事实上,在资源丰富的陕北,企业(尤其是能源企业)违规毁林、占地极为普遍。榆林不少投资动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大体量项目,在使用林地方面多数都未批先用,之后往往以罚款收尾。榆林当地一名离退的林业部门负责人表示:“即便罚款是百万,但对投资大的项目来说,违法成本依然太低。”毁林案责任人极少被罚。
  
  当前我们面临的(环保)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任务是艰巨的。如何切实解决环保违法成本低问题成了绿色发展的关键。
  
  新环保法明确了对连续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规则,但提高处罚额度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一方面,限于行政行为确定性的要求,行政罚款的额度都要设定上限。上限越高,越可能高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收益,从而发挥遏制作用。然而,总存在违法收益高于罚款额度的可能,使罚款失去其威慑和遏制作用。
  
  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也需要成本。事实上,并不可能做到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因此存在违法者逃脱处罚的机会收益。这将使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而抵消提高罚款额度的预期效果。
  
  虽然行政处罚的形式并不限于罚款,但现实中罚款仍是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令人遗憾的是,罚款并不足以达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至少是不能完全达到。那么,还有更好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吗?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制定《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
  
  环评法从2003年开始实施,规划环评虽然是法律中的一项要求,但是,因为缺少追责机制,“规划环评‘落地难’使整个环评制度的成效大打折扣。”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环保部将制定《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让违法责任人付出代价。
  
  如果通过规划环评,以区域限批、负面清单为手段,严格重点行业的环境准入,倒逼高污染企业、环保违规企业的淘汰退出,就能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升级、加快产品更新,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同时,规划环评还体现了环保的公共属性,可以使公众能提前对关涉他们切身利益的发展决策享有知情权与发言权。
  
  此外,环保部还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环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过去规划“未评先批”、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潘岳说,环保部将依据新环保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让违法责任人付出代价。
  
  全国人大代表王云龙:公众监督是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环保是一项长期工作,因为环境问题积累是长期的,清除也是长期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同时强调,“还要处理好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涉及民生问题。”
  
  在王云龙看来,环保的标准是有阶段性的,如果按照严格的标准,很多都是不达标的,一刀切全部淘汰也不行。因此,需要逐步提高标准。并认真贯彻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要严,要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真正解决违法成本低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让那些污染环境的人不敢、不想、不能污染,抓住重点环节来治理,动员社会各方进行监督。
  
  王云龙呼吁社会公众都来参与环境保护。比如洗完手,有的人“噌噌噌”拽好几张纸擦手,他对这样的行为给予批评。“生产一张纸要消耗多少水、多少电,自然风干其实是干净的。”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更重要的是从我做起、从每个人做起。”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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