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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气十条”出台在即 双考核制度保驾护航

2014-12-11 10:59:28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保设备 大气十条 双考核阅读量:63197

导读:大气治理重磅法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蓄势待发。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新消息显示,大气治理重磅法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蓄势待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于日前正式出台实施,双考核制度保驾护航,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达到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安徽“大气十条”出台在即 双考核制度保驾护航
  
  11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通报会,会上透露,经过一年的起草修订,《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拟于明年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
  
  “我们现在提出的目标是,到2017年,9个以上的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树隆介绍。
  
  会议资料显示,从今年起,安徽省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双考核”,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将采取约谈、区域环评限批、问责等处罚措施。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安徽省正谋划29个秸秆电厂项目,装机规模达87.6万千瓦,力争2017年底,全省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左右,年利用秸秆量1500万吨左右。未来,在沿淮和皖北粮食主产区原则上每县(市、区)布局1座,在沿江及皖南,2到3个县布局一座秸秆电厂。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年初即开始统筹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历时半年多,至8月初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8月和9月两次会议审议,准备12月进行三审,并拟请明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
  
  草案经审议,修改后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源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据了解,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草案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设置处罚条款;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安徽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双考核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安徽将按年度考核各市重点任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即“双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将面临约谈、涉气项目限批等处罚措施。
  
  安徽省提出,到2017年,PM10平均浓度要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办法》明确,对各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秸秆禁烧分值高,为8分。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安徽省环保厅将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暂停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新常态下推动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深刻认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艰巨性,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重点求突破,谋长远抓根本,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从完善和发展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出发,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着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建设,为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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